学 生公 开 组 的 竞 赛 分 初 赛 决 赛 两 部 分 进 行 , 所 有 参 赛 作 品 将 由 比 赛 筹 委 会 成 员 、 设 计 专 家 及 业 内 人 士 所 组 成 的 评 审 团 进 行 初 审 遴 选 。 大 会 将 通 知 入 选 决 赛 者 进 行 首 办 制 作 , 制 作 费 用 可 由 大 会 资 助 , 限 额 为 港 币 1,000元 。 最 后 大 会 评 审 团 将 对 入 选 作 品 进 行 终 审 , 评 定 各 组 奖 项 。
 
企 业 组 则 不 设 初 赛 , 由 大 会 评 审 团 直 接 选 出 各 得 奖 作 品 。
 
评 选 标 准 评 分 比 率
学 生 及 公 开 组 企 业 组
     
1. 创 意 30% 40%
2. 设 计 概 念 及 原 创 性 20% 20%
3. 操 作 及 生 产 可 行 性 20% ---
4. 市 场 价 值 20% 30%
5. 环 保 概 念 和 社 会 意 识 10% 10%
     
     
 
所 有 组 别 递 交 报 名 表 格 截 止 日 期: 28 February, 2003
(参 赛 者 只 须 填 妥 表 格 邮 寄 或 传 真 往 大 会 秘 书 处 , 或 利 用 大 会 网 址 上 的 电 子 表 格 报 名 。 参 赛 表 格 可 影 印 使 用 。 )
 
 
  截 止 递 交 作 品 日 期 : 参 赛 者 须 递 交 :
     
(请 把 作 品 邮 寄 或 交 往 大 会
秘 书 处 )
 
a) 学 生 及 公 开 组  
 
  2003年 3月 31日 (初 赛 ) 设 计 图 及 操 作 说 明
   
  2003年 6月 30日 (决 赛 ) 实 物 体 积 原 大 的 首 办 模 型以 及 三 张
(不 同 摄 影 角 度 的 )模 型 相 片
 
 
b) 企 业 组  
 
  2003年 5月 31日 产 品 及 三 张 (不 同 摄 影 角 度 的 )
产 品 相 片
 
     
 
1. 报 名 表 格 须 连 同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(如 : 学 生 证 、 公 司 商 业 登 记 、 版 权 注 册 证 明 /号 码 等 )一 齐 递 交 。
   
2. 秘 书 处 在 收 到 报 名 表 格 后 , 将 给 予 报 名 号 码 , 并 以 邮 寄 知 会 各 参 赛 者 , 以 作 确 认 。
   
3. 学 生 组 和 公 开 组 的 参 赛 者 在 参 加 初 赛 时 , 须 按 以 下 规 定 递 交 作 品 :
 
   
(i) 设 计 图
- 最 多 10张 图
- 请 把 报 名 号 码 加 在 每 张 图 的 右 下 角
 
 
当 你 选 择 以 电 邮 递 交 作 品   - JPEG 格 式 文 件
(横 向 , 1600 x 1200 像 素 )*
  - 每 张 图 的 大 小 在 1.5MB以 内
当 你 选 择 邮 寄 作 品 - 设 计 图 纸 无 须 装 裱
  - A3大 小 (横 向 , 420mmW x 297mmH)
   
   
 
(ii) 操 作 说 明  
- 最 多 2页 纸
- 请 把 报 名 号 码 加 在 每 张 图 的 右 下 角
 
   
当 你 选 择 以 电 邮 递 交 作 品   - 1个 JPEG 文 件 *
当 你 选 择 邮 寄 作 品 - A4大 小 (210mmW x 297mmH)
   
* 大 会 将 不 接 受 JPEG 格 式 以 外 的 文 件 。
 
4. 学 生 组 和 公 开 组 的 参 赛 者 获 选 进 入 决 赛 后 , 须 递 交 实 物 体 积 原 大 的 首 办 模 型 。 所 有 入 选 决 赛 者 均 获 资 助 首 办 模 型 制 作 费 用 , 限 额 为 港 币 1,000元 。
 
 
   
5. 企 业 组 的 参 赛 者 须 於 作 品 的 包 装 标 签 上 列 出 报 名 号 码 。
 
   
6. 所 有 交 给 大 会 的 作 品 及 图 片 , 将 有 机 会 被 用 於 推 广 比 赛 的 各 项 活 动 及 宣 传 资 料 。
 
 
 
设 计 图 将 不 获 归 还 , 模 型 及 产 品 则 可 於 比 赛 结 果 公 布 后 在 大 会 秘 书 处 取 回 , 日 期 将 另 行 通 知 。 参 赛 者 须 负 担 取 回 作 品 所 需 要 的 费 用 。 若 参 赛 者 未 能 在 限 期 前 取 回 参 赛 作 品 , 除 非 另 有 声 明 , 否 则 主 办 机 构 将 视 参 赛 者 放 弃 取 回 作 品 之 权 利 及 自 动 授 权 主 办 机 构 处 置 该 等 作 品 。
 
 
大 会 将 於 2003年 12月 公 布 比 赛 结 果 , 而 得 奖 者 将 获 邀 出 席 颁 奖 典 礼 及 有 关 之 宣 传 活 动 。
 
 
1. 所 有 参 赛 作 品 必 须 为 原 创 作 品 ; 参 赛 者 在 呈 交 作 品 前 需 了 解 其 作 品 并 无 触 犯 现 有 的 设 计 注 册 及 版 权 专 利 条 例 , 主 办 机 构 对 参 赛 作 品 之 可 能 违 反 版 权 、 专 利 或 因 其 后 宣 传 所 产 生 的 指 控 概 不 负 责 。 如 出 现 任 何 有 关 的 指 控 、 诉 讼 , 参 赛 者 须 对 此 等 事 项 及 可 能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负 责 。 因 此 为 保 障 本 身 利 益 , 参 赛 者 可 自 行 决 定 为 作 品 办 理 版 权 注 册 事 宜 ; 申 请 版 权 的 费 用 由 参 赛 者 自 行 承 担 。
   
2. 获 奖 作 品 的 版 权 属 得 奖 者 所 有 , 香 港 玩 具 厂 商 会 会 员 可 优 先 与 得 奖 者 洽 商 生 产 获 奖 作 品 的 安 排 。 生 产 权 乃 先 到 先 得 , 会 员 必 须 在 公 布 结 果 后 三 个 月 内 决 定 并 透 过 厂 商 会 通 知 得 奖 者 。 至 於 生 产 详 情 , 会 员 可 按 需 要 与 得 奖 者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。 三 个 月 后 , 得 奖 者 有 权 自 由 与 其 他 有 兴 趣 厂 商 洽 谈 。
   
3. 如 出 现 任 何 争 议 , 主 办 机 构 对 有 关 作 品 的 参 赛 资 格 或 颁 发 的 奖 项 保 留 撤 消 或 收 回 之 权 利 。 主 办 机 构 对 有 关 是 项 比 赛 的 一 切 决 定 保 留 最 终 决 策 权 。
 
 
主 办 机 构 将 竭 力 保 管 模 型 及 产 品 , 但 若 发 生 任 何 遗 失 或 损 毁 , 主 办 机 构 概 不 负 责 。